注冊公司工商局新政策規定企業辦理執照后在辦理許可證和審批許可項目,注冊公司新政策,工商局政策,辦理營業執照后在辦許可證,近期,國務院公布了31項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國家工商總局在全國范圍內部署推進改革事項的落實。8月28日,浙江省工商局專門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會由省工商局馮水華副局長主持,省工商局局長裘東耀對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做好“先照后證”改革后的登記注冊工作做了相關介紹,并就具體的政策進行解讀。
改“先證后照”為“先照后證”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推出了兩項登記注冊便利化的重大改革舉措。分別是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將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前一項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改革已于今年3月1日全面實施,目前這項改革已經顯現良好的政策效應。新政實施5個月以來市場主體數量出現較快增長,3-7月全省共新登記注冊企業10.8萬戶,增長15.4%;注冊資本(金)4312億元,增長99.84%;全省在冊企業總量達到117.9萬戶,市場活力競相迸發,民間創業熱情高漲,獲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
作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另一項重要內容,先照后證工作在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統一部署下,目前正有力有序的穩步推進。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清理審核,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共有226項,涉及國務院40多個部門。其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為企業登記前置的有128項;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明確審批與登記的前后順序,但實際工作中按前置審批掌握的有98項。6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第一批36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項目。7月22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決定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另外5項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相關法律規定后實施。8月12日,《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正式對外公布,標志著“先照后證”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階段性成果。8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第二批90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項目,具體項目清單不久也將公布。據悉,下一步國家工商總局將與中央編辦繼續加快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計劃在年底前,再公布兩批前置改后置項目,隨后編制公布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對前置審批事項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目錄外的事項一律不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
浙江省工商局局長裘東耀表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是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一項涉及到廣大企業和經營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舉措,體現了用政府行政審批權的“減法”來換取市場主體的“加法”,是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具體落實,意義十分重大:一是有利于推動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先照后證改革厘清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從“重審批輕監管”轉變為“寬準入嚴監管”,從事前審批為主轉變為事中事后監管為主;把政府工作重心轉移到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上來。二是有利于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先照后證改革理順了市場主體準入環節,促進了工商注冊便利化。企業經營項目依法不需要經過許可的,可以直接經營;需要經過許可的,經過許可后再去經營,避免了過去企業從事多項經營活動,由于有些項目需要許可而未經許可,導致企業無法設立的局面。三是有利于建立規范統一的市場規則和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先照后證改革強化了市場監管的責任,有利于改進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增強監管治理能力,提高事中事后監管水平,促進行業自律和社會管理,引導企業提升自我管理水平。
辦特定營業執照無需提交許可證
據悉,此次國務院公布的前置審批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共31項,涉及教育、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農業、文化、衛生計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廣電、旅游等11個審批部門。具體包括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煤炭開采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許可,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港口經營許可,獸藥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拖拉機駕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部分外商投資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審批,設立內資文藝表演團體審批,設立內資娛樂場所審批,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網吧)審批,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電影發行、放映單位審批,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資格審批,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等項目。
對于上述審批事項,自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全省各地工商部門一律不再作為登記前置,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相關經營范圍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取得營業執照后再到相關審批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各級工商部門將根據企業的章程,合伙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經營范圍,并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欄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10月1日《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實施后,企業還要按照規定在取得行政許可之日起20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許可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像KTV等娛樂場所經營涉及文化、衛生、消防、環保等多個前置審批部門,31項中將文化和衛生改為后置了,消防、環保還是前置,需要取得消防、環保批準文件后再辦理營業執照。
其他前置審批可辦“籌建登記”解燃眉之急
記者從今天的發布會上了解到,近年來,浙江省工商部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改革部署,積極探索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去年浙江工商結合基層的實踐探索,堅持先試先行,大膽改革,圍繞“降低準入門檻,寬進嚴管,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等理念,率先全國各省出臺了多證聯辦、并聯審批、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多項改革舉措,為全國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經驗。
這其中,就有根據先照后證的改革精神,著重推出的“籌建登記”改革舉措,實現企業法人資格與經營資格相對分離。對不在31項之內的其他審批項目,如確需急辦的,可以采取籌建登記的方式。一時尚未取得放可證的申請人可先行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范圍為“籌建**項目”的營業執照,取得市場主體資格,以便于開展與籌建有關的開設銀行賬戶、租賃經營場所、興建廠房、招聘人員等活動,待取得相關許可證件后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同樣達到了“先上車,后買票”的效果。它與先照后證的區別僅在于企業在取得許可證件后需要換發營業執照。
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已為1100家企業辦理了籌建登記營業執照,平均辦照時間從20天縮短到3天,為企業節省了大量寶貴時間,使市場主體能夠以少的成本、快的速度投入運營,贏得了起跑的時間。
但工商部門也提醒大家,無論是先照后證還是籌建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不意味著馬上可以從事須經許可的經營活動,取得相關許可證件是從事許可事項經營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廣大消費者和市場主體在與相關企業交易時,不僅要注意查看對方有無載明相關經營項目的營業執照,還要詢問了解或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對方是否取得相關許可證件。許可證審批部門也將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上述經營項目的,發證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寬進”之后將依法加強后續“嚴管”
根據工商總局有關通知要求,全省工商部門將嚴格規范企業登記程序和經營范圍的核準登記,認真做好前置改后置后有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加強業務培訓,明確相關工作要求,確保窗口工作人員充分認識前置改后置的重要意義,熟悉審批項目,全面掌握登記流程,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工商部門將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有利發展、方便主體、提速增效”的要求,加強與各許可監管部門的通力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告示制度和信息反饋機制,落實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工作責任制,做到“放權不放責,放松不放任”,確保改革前后平穩銜接。加大對外宣傳力度,利用多種形式多種媒介加大宣傳力度,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的意義、具體內容和操作方式,努力使企業和社會公眾知曉、理解和認同,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和監督,充分釋放改革紅利。
特別是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寬進”后需要“嚴管”,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也需要“嚴管”。為此,工商部門將進一步加強對企業經營、競爭、交易、侵犯消費者權益等各種行為的監管。進一步樹立“大監管”理念,充分調動和發揮各方維護市場秩序的積極性,形成市場“大監管”格局,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新聞附件: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1項)
序號 | 部門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 定 依 據 | 處理決定 |
1 | 教育部 |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 | 國土資源部 | 煤炭開采審批 | 國土資源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3 | 環境保護部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許可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4 | 交通運輸部 | 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 | 交通運輸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5 | 交通運輸部 | 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6 | 交通運輸部 | 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 | 交通運輸部及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7 | 交通運輸部 | 港口經營許可 |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改為后置審批 |
8 | 農業部 | 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9 | 農業部 |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 |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改為后置審批 |
10 | 農業部 |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11 | 農業部 |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 |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12 | 文化部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13 | 文化部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14 | 文化部 |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15 | 文化部 |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16 | 文化部 |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17 | 文化部 |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18 | 文化部 | 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19 | 文化部 |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0 | 文化部 | 設立內資文藝表演團體審批 |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1 | 文化部 | 設立內資娛樂場所審批 |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2 | 文化部 |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3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4 | 工商總局 |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符合規定的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5 | 質檢總局 | 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 質檢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74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6 | 質檢總局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 質檢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7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8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29 | 國家旅游局 | 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資格審批 | 國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30 | 國家旅游局 |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31 | 國家旅游局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 |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 改為后置審批 |
注冊公司工商登記注冊工商局落實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目錄前置審批,后置審批,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企業注冊后置審批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1項)序號部門項目名稱實施機關設定依據處理決定1教育部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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