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辦理稅務登記應帶的手續依行業、經濟性質與具體相關事務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所以稅務登記辦理前應咨詢相應稅務機關。那么,今天將為大家具體介紹下有關辦理稅務登記所涉及的具體對象包括:
(一)下列納稅人應當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領取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以下統稱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上述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2、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個體工商戶;
3、經有權機關批準從事生產、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事業單位;
4、從事生產經營,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領取營業執照,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5、實行承包、承租經營,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納稅人;
6、有繳納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義務的納稅人
(二)下列納稅人可以不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偶爾取得應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務入的納稅人;
2、自產自銷免稅農、林、牧、水產品的農業生產者;
3、縣級以上國家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其他納稅人。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應稅務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本涉稅事項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企業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表,填寫完整后提交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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