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應該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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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wanmei | 更新時間:13天前 | 港區瀏覽:35473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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