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從浙江省工商局獲悉,《浙江省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于近日發布!兑幎ā饭14條,就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重要意義、應當遵循的原則、具體放寬登記的舉措和管理制度等做出規定,《規定》自2014年9月4日起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參照執行。
據了解,《規定》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咨詢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要求,經省政府辦公廳立項同意,浙江省工商局在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予以代擬。代擬稿報經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兑幎ā穼Ψ艑捚髽I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要遵循的原則、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制、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同時明確要求工商登記機關要簡化登記手續和材料,方便企業注冊登記。要建立健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機制和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依托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加強信用監管,提高對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管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要根據投訴舉報,對企業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不符的問題以及違法、不實申報住所(經營場所)的行為,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浙江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專門就《規定》作了具體解讀:
——對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制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創建便捷的注冊登記體系,總的方向是要降低準入門檻。根據本輪改革“寬進”的目標,《規定》將住所(經營場所)定位于營業執照上記載的聯系地址,主要用于確定管轄和送達法律文件。改革目前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方式,采取地址信息“申報制”,由申請人提交載明住所(經營場所)地址的信息申報表和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實行自主、如實申報。
《規定》實行住所(經營場所)和生產經營場所各自獨立的登記方式。兩者地址不一致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按《規定》的規定執行;兩者地址相一致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生產經營場所條件的規定。《規定》明確了工商登記機關僅對工商登記環節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對單位或個人以違法建筑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的,工商登記機關不予辦理。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違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應當遵循的原則
企業登記準入制度改革應當既符合社會降低創業成本的呼聲,又要符合社會和諧發展的要求。因此,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需要遵循既要方便注冊,又要規范有序;既要咨詢又要合法;既要放得開又要管得住等原則。
考慮到我省各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差異性,《規定》授權各地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和當地實際,出臺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細則,法律法規對住所(經營場所)有明確規定的,各地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沒有規定的,則不得擅自增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提高注冊門檻,增加企業創業成本。各地政府在制定細則時應當遵循權責對等的原則,咨詢界定部門職權和責任,做到權責對等、有權必有責,放開的同時注重事中、事后監管,做到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范有序。
——推行一照多址等舉措充分釋放場地資源
為降低創業成本,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方式修改為申報制外,《規定》還多措并舉釋放存量場地資源,繼續推行已取得改革實踐成果的“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政策;進一步放寬日常辦公托管制度,對生產經營場所要求不高、不易影響周邊環境的電子商務、軟件開發、文化創意等企業,其住所(經營場所)可由商務秘書企業實行托管,并明確商務秘書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
——鼓勵依法咨詢申報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申請人選擇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建筑物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建筑安全、安全生產以及國家安全等要求,違法建筑或危險房屋等依法不得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兑幎ā穼ψ≌怯洖樽∷ń洜I場所),申請人要本著鄰里和諧、居民安全的原則,根據《物權法》和本地出臺的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細則,在征得利害關系人書面同意前提下申報登記;對軍隊、武警等單位所有、屬于專項規定的房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關租賃證明后方可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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