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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 2016-12-24
為細化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和進一步明確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操作問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以及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七、八條規定,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但未扣除的,從2016年12月份(稅款所屬期)起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扣除。
二、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條明確的稅目適用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ㄒ唬┎簧婕岸惵蔬m用問題的不調整申報;
。ǘ┘{稅人原適用的稅率高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所明確稅目對應稅率的,多申報的銷項稅額可以抵減以后月份的銷項稅額;
。ㄈ┘{稅人原適用的稅率低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所明確稅目對應稅率的,不調整申報,并從2016年12月份(稅款所屬期)起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執行。
納稅人已就相關業務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回并重新開具;無法收回的不再調整。
三、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十八條規定的“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按以下方式處理:
。ㄒ唬⿷杳庹骰虿徽髟鲋刀悩I務已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的,以該業務對應的銷項稅額抵減以后月份的銷項稅額,同時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ǘ⿷杳庹骰虿徽髟鲋刀悩I務已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的,以該業務對應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已就應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稅業務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稅政策。
四、保險公司開展共保業務時,按照以下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
。ㄒ唬┲鞒斜H伺c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全額收取保費,然后再與其他共保人簽訂共保協議并支付共保保費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額開具發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開具發票;
。ǘ┲鞒斜H撕推渌脖H斯餐c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分別收取保費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別就各自獲得的保費收入向投保人開具發票。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五條中,“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是指計容積率地上建筑面積,不包括地下車位建筑面積。
六、納稅人辦理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增值稅的手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規范個人無償贈與或受贈不動產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所需證明資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5號,以下稱《公告》)的規定執行。《公告》第一條第(四)項第2目“經公證的能夠證明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修改為“有權繼承或接受遺贈的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七、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24日
(中訊財務摘錄自上海國家稅務局)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昨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 h提出,將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上限,由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進一步提高,并將政策截止期限延長至2016年底! ≈袊缈圃贺斀洃鹇匝芯吭貉芯繂T楊志勇說,上一次是從3萬提到6萬,如果考慮到價格因素,10萬是應該的。 2010年,受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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