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財政局文件
嘉財會〔2010〕209號
關于印發《嘉興市代理記賬機構監督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嘉興市各代理記賬機構、會計師事務所:
為了加強我市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行為,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和省廳有關要求,結合嘉興的實際,特制定《嘉興市代理記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嘉興市代理記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代理記賬行為,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并結合嘉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嘉興市范圍內各代理記賬機構(含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條 對各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督管理由代理記賬機構所在地主管財政機關負責。
第四條 監督管理內容主要包括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內部管理,代理記賬工作質量,遵守財經法律、法規及代理記賬服務質量等方面。
第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和內部管理
1、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是否經過主管財政機關批準,現狀是否符合《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設立條件;
2、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是否放置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
3、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等,是否及時向代理記賬業務許可的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專職會計從業人員發生變更的是否向代理記賬業務許可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
4、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單位委托代理記賬,是否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是否明確《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內容;
5、代理記賬機構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是否向審批機關報送《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 代理記賬工作質量
1、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是否齊全規范;
2、根據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1)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審核;
(2)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是否按照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基本要素進行審核;
(3)填制記賬憑證是否符合記賬憑證必須具備的內容;
(4)會計科目的設置、會計賬簿的登記、會計記錄的稽核是否規范;
(5)會計核算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6)利用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崗位責任制的制訂是否完善,人員配備與崗位設置是否咨詢。
3、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是否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對外報送前是否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單位負責人簽字;
4、代理記賬機構在辦理委托單位涉稅事項時是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完整和正確地進行申報。
5、會計檔案的管理:
會計檔案的范圍是指暫代委托單位管理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會計核算資料等。
(1)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實行會計電算化的代理記賬機構,對存儲計算機中的會計數據是否按要求進行備案管理;
(3)檔案的立卷裝訂是否符合要求:
①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是否規范;
②會計憑證與會計賬簿的裝訂是否規范。
(4)會計檔案的保管:當年度委托單位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代理記賬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后由代理記賬機構編制清冊向委托單位移交會計檔案,由委托單位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保管會計檔案。
①代保管期內會計檔案的借閱手續是否齊全規范;
②代保管期結束后會計檔案的移交程序是否規范。
第七條 遵守財經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應當遵守財政稅務法律、法規和會計職業道德。
1、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按照訂立的委托合同,督促委托單位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是否存在由于督促不力造成會計資料不全、會計信息不真實,少交國家稅務的事項;
2、代理記賬機構是否存在由于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管理不力、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單位會計核算混亂、少交稅務,損害國家和委托單位利益的事項;
3、代理記賬機構是否存在與委托單位串通,故意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造成會計信息失真和偷交稅行為。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是否認真履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中有關保密和政策解釋義務。
第八條 對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管采取日常管理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日常管理。各代理記賬機構應嚴格按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立運營,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完善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規程,努力提升代理記賬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把握好代理記賬的工作質量和服務質量,促使委托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各代理記賬機構應于次年四月底前對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將有關報備資料和《嘉興市代理記賬機構年度基本情況表》(附件1)、《嘉興市代理記賬機構營運質量評價表》(附件2)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二)重點檢查。主管財政機關對代理記賬機構的重點檢查每年組織一次,檢查數量不少于本轄區內代理記賬機構數的30%。被檢查單位的選擇主要根據各代理記賬機構的報備資料、上一年度的檢查情況和日常監管中掌握的其他有關線索來確定。在重點檢查中對代理記賬機構的代理業務質量和服務質量等有異議的,也可向相關管理部門發詢證函予以確定。
第九條 重點檢查工作結束后,主管財政機關根據檢查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手段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二)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財政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批準證書并予以公告:
1、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2、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三)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財政機關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1、違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
2、違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又不向審批機關說明原因的。
(四)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對于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主管財政機關責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本辦法由嘉興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附件:1、代理記賬機構年度基本情況表
2、代理記賬機構營運質量評價表
附件1:
代理記賬機構年度基本情況表
單位名稱 | 設立時間 | ||||||||||||
地址 | 郵政編碼 | ||||||||||||
法人代表 | 辦公電話 | 手機 | |||||||||||
是否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 代理記賬業務資格取得時間 | ||||||||||||
代理記賬業務資格取得方式 | 代理記賬業務資格審批機關 | ||||||||||||
20 年度代理記賬業務收入 | 元 | 目前委托代理記賬單位數量 | |||||||||||
記賬從業人員數量 | 其中專職人數 | 兼職人數 | |||||||||||
記賬業務 負責人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
技術職稱 | 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 | ||||||||||||
類別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技術職稱 | 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碼 | |||||||||
專職人員 | |||||||||||||
兼職人員 | |||||||||||||
已制定的業務規范或操作規程(列示名稱) | |||||||||||||
已制定的內部控制制度(列示名稱)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代理記賬機構營運質量評價表
單位名稱:
評價項目 | 是 | 否 | 檢查情況 |
一、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和內部管理 | - | - | - |
1.代理記賬機構的現狀是否符合《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設立條件 | |||
2.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是否放置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 | |||
3.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是否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專職從業會計人員變更是否向審批機關辦理備案 | |||
4.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單位委托代理記賬,是否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是否明確《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主要內容 | |||
5.代理記賬機構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是否向審批機關報送《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 |||
二、代理記賬工作質量 | - | - | - |
1.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是否齊全規范 | |||
2.根據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 - | - | - |
(1)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審核是否嚴格 | |||
(2)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是否按照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基本要素進行審核 | |||
(3)填制記賬憑證是否符合記賬憑證必須具備的內容 | |||
(4)會計賬簿的設置和登記會計賬簿、會計賬簿記錄的核對是否規范 | |||
(5)會計核算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 |||
(6)利用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崗位責任制制訂,人員配備與崗位設置是否咨詢 | |||
3.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是否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對外報送前是否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單位負責人簽字 | |||
4.代理記賬機構在辦理委托單位涉稅事項時是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完整和正確地進行申報。 | |||
5.會計檔案的管理 | - | - | - |
(1)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建立是否健全 | |||
(2)運用會計電算化代理記賬機構,對存儲計算機中的企業會計數據是否按要求進行備案管理 | |||
(3)檔案的裝訂和保管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 - | - | - |
①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是否規范 | |||
②會計憑證與會計賬簿的裝訂是否規范 | |||
(4)會計檔案的保管 | - | - | - |
①會計檔案的移交程序是否規范 | |||
②會計檔案的借閱手續是否齊全規范 | |||
三、遵守財經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 | - | - | - |
1.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按照訂立的委托合同,督促委托單位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有否因督促不力造成會計資料不全、會計信息不真實,少交國家稅務的現象 | |||
2.代理記賬機構是否存在因會計基礎工作薄弱、管理不力、工作人員責任性不強,違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單位會計核算混亂、少交稅務,損害國家和委托單位利益的現象 | |||
3.代理記賬機構是否存在法制意識不強、與委托單位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發生有的行為 | |||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是否認真履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中有關保密和政策解釋義務 |
主題詞:印發 記賬 管理 辦法 通知
抄送:省財政廳,嘉興市國家稅務局,嘉興市地方稅務局及各分局,各縣(市、區)財政局。
嘉興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0年5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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